问题编号:[192823]
问题标题:8英寸手机用液晶显示屏的归类
问题内容:您好! 请问8英寸手机用液晶显示屏是否应该根据总署归类公告G2012002504归入85177030(公告编号: G2012002504 ;公告标题:更正归类决定,D-1-0000-2006-1921,手机液晶显示屏/无;公告正文:手机液晶显示屏/无 由 海关总署 于 2012年12月13日 更正归类决定,归入税号 85177030,归类决定编号为:D-1-0000-2006-1921) 我司这个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具体信息是这样的:8英寸/用于智能手机/带背光模组/牌/,显示图像功能/利用背光通过三个液晶单元格(RGB)显示彩色图像//构成:背光模组+液晶板/无视频功能/无CPU控制电路板,谢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规定,对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确定税号是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法定义务,海关依法对申报的商品编码进行审核。有关商品归类的具体认定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现场海关解释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