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6700]
问题标题:ATA 单证册 下货物复进口超6个月期限,未在海关做延期,请问该如何清关?
问题内容:海关关员,你们好。我司去年8月份用ATA出口一件货到印度参加展会,因货物连续参加了2个展会,一直到今年4月份才复进口到国内。因为疏忽,只了解到ATA的有效期是一年,而忽略了海关要求ATA下需6个月复进口,否则需要提前一个月做延期,所以也一直没有做延期,现在请问海关,我们应该如何申报,能尽可能的减少我们的损失呢?比如还能否补做延期?或者报哪种贸易方式能少缴税,还有我们选择别的贸易方式申报后,海关能否在我们的ATA 单证册的复进口联签章,证明我们货物已经返回。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上述情况如果经缉私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450号)第四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行为,应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