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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关于设备进口的减免税问题

问题编号:[187136]
问题标题:关于设备进口的减免税问题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于2006年申请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项下的部分设备由于国家政策多次调整,至今都没办进口.现在我司想将该项目余下的相应设备进口,请问:我司能否申请<减免税证明>?持<减免税证明>进口,是否可以免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谢谢!
答:1、内、外资鼓励项目在设备进口前,须向海关申请办理鼓励项目减免税项目备案手续,海关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2、对外资鼓励项目,现行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对2012年1月30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3年1月30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3、对内资鼓励项目,现行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8号)规定:对于2013年5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4年5月1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4、对符合规定的鼓励项目项下进口的设备,自2009年1月1日起,免征关税,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商品除外。 5、你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作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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