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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不作价设备[156176]

问题编号:[156176]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 续问156089

问题内容:1.不作价设备以其他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口是否有海关放行的正本报关单,如进口后再需要申请退运、转出、内销补税等,是否可行。2.如遇符合不作价设备备案条件,关税为0的设备是否可以申请备案手册呢?我司主管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申报贸易方式为“不作价设备”(0320),设备监管期限5年。同贸易方式“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是有区别的,不作价设备海关放行后有一联报关单加盖海关“验讫”章退给企业或其代理人。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如进口后企业有需要退运、转出、内销补税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商务部门批准,主管海关核准,可以将不作价设备退运、结转或内销(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补税)。 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备案的不作价设备,关税税率可以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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