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自治区外经贸厅或自治区经委)明确批复,并出具《国家鼓励发散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外国政府垡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内鼓励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自治区计委或自治区经贸委)明确批复,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自鸣得意手续。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