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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不作价设备的处理[189480]

 问题编号:[189480]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的处理

 问题内容:我司有一台已到期并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当时是申请留厂自用),现因设备较旧,已没什么使用价值,我司想自行处理卖掉该台设备,问是否需向海关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才能处理?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 你好,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348号)规定:“一、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二、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如企业提出退运出境、申请放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管期满后不在原企业使用的,在办理海关解除监管手续时,仍按照《通知》和《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文件规定,企业解除设备监管时如果留厂自用可以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但不在原企业使用的应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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