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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设备进口

问题编号:[108031]

问题标题:设备进口

问题内容:与国内贸易商签订进口设备的合同,设备属于鼓励项目下的,设备本身符合免税的各项条件,请问会不会仅是因为是与国内签的合同,就不能办理免税? 多谢解答!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如果设备未发生进出关境行为,则不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由于你司提供的信息不明确,建议直接致电0532-82955520、22、23。如属于进口设备,国内投资项目性质的,则须提交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2)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机关法人可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代法人登记证明) ;(4)《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出具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的海关事务范围、授权期限及项目单位使用印章的样式等; (5)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正本);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备案回执(正本);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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