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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加工贸易净重差补税事宜2

问题编号:[180097]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 净重差 补税事宜2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你好!(续180019号问题) 我司现有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进口面料892.58米,净重542千克 备案出口女式上衣520件,每件衣服单耗1.7165米,现在我公司实际出口了506件衣服,用料868.55米,净重253千克,由于剩余订单数量取消,不再出口了,我司就准备核销这本手册,但海关说剩余253千克面料需要补税?经过查询是我们当时出口报关的时候把重量弄错了,所以重量相差很大,但是当时负责出口报关的报关行说不能改单,这是我们的工作失误。但现在海关就直接按照253千克重量来补税?由于货物基本出口完了,我们仓库实际也没这253千克的面料、当时备案单耗也是按照米数来备案的现在核销的时候又不按照米数来核销,按照重量核销,这怎么解释?海关总署111号令里面好像没有具体规定,有其他海关法律条文可以参考吗?对于直接按照253千克重量来补税,公司很难接受。 是否可以请海关调查科下厂调查核查实际的情况,或向上级海关提起复议?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1、经核算进出口报关单后出现剩余料件的内销补税,请参考海关总署111号令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2、是按照长度还是按照重量核算并计算剩余料件数量及应补税款请与主管海关协商解决; 3、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后才能实施,另外海关是否开展调查由海关根据需要而决定,不依企业申请而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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