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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进料加工作价加工[157641]

问题编号:[157641]

问题标题:进料加工作价加工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请问1.贸易公司A作为经营单位可否申请电子账册业务?2.根据在网上了解到作价加工方式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进料加工包括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形式。而作价加工也称双作价方式,即双方分别作正常的购销关系处理:外销品所用进口料作为外贸企业转售给加工厂;加工后的成品则属外贸企业向加工厂收购。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之间可存在两种关系:可以买卖也可以委托?还是限定了经营单位为贸易公司时才可以作价,而经营单位为加工企业的话只能为委托加工方式操作?盼老师予以指点,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如果贸易公司A符合上述规定,则作为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问题2的描述不明确,建议直接致电0532-829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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