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7590]
问题标题:减免税货物转让
问题内容:我公司在2008年购进一批设备,公司享受投资额度内进口鼓励类设备免征关税及增值税,2011年度我公司拟将该设备转让给同样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的优惠的A公司,但因国家政策变化,A公司在投资额度内进口设备免征关税,但要交增值税,请问A公司对于我公司是否属于《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 如是,A公司给我方开具的形式发票是否能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基础?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如对方公司能办理出减免税表,即为其可享受同等减免税待遇。至于后一问题属于企业财务问题,不属于海关业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