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9881]
问题标题:关于数控齿轮加工机床减免税
问题内容:尊敬的上海海关老师,你好!关于2009年10月14日印发的“署税函[2009]398号”的“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数控滚齿机及其技术规格执行原则的通知”中所明确的数控滚齿机及其技术规格,文尾注明“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关应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有关数控滚齿机商品范围以及技术规格指标含义办理相关进口设备的免税审批手续。”那可以理解为:根据本通知,应自2009年10月14日开始审批的数控滚齿机均依照该通知执行。请教一下,那如果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审批免税并办结进口手续的数控滚齿机应如何处理?非常感谢老师的审阅,望能早日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按五年其的减免税设备进行监管即可。具体可以咨询一下贵司注册的主管地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