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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关于来料加工设备结转问题

问题编号:[181603]

问题标题:關於來料加工設備結轉問題

问题内容:您好, 我司屬於來料加工企業, 其設備有不作價設備(關稅與增值稅均為徵收)與特案設備(進口當時已經徵收過增值稅)兩種; 現在若將其中一來料廠的設備考慮結轉到另外同一個外商的來料廠時(在境內分別不同營業執照法人抬頭), 因其同屬同一外商, 請問那轉入企業是否符合同一企業(或同一投資主體項下企業)的條件, 轉入的設備可以不再補徵增值稅.. 謝謝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同一外商不同加工企业之间的不作价设备,可办理结转手续,结转时应缴纳征值税,有关征值税可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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