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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股权变更监管期内的设备要补税增税和关税[167474]

问题编号:[167474]


问题标题:股权变更监管期内的设备要补税增税和关税吗


问题内容:我公司由中外合资变更为内资,还在监管期内免税进口的设备要补交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吗,盼回复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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