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1、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2、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比照国产设备,准予办理退税。
(1)经有权外经贸部门认定的符合退税的投资项目;
(2)同一投资项目内使用,并在购货合同上列明;
(3)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形成固定资产;
(4)未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设备。
4、退税投资总额的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1)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①投资总额应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
②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按验资报告中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占应到位注册资本的比例与所批准的投资总额确定退税投资额。
③退税投资额为计算退税的投资总额减去实物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进口设备。
(2)“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根据企业附报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中注明的“企业已购进口设备总额”确定。
二、采购国产设备的登记管理 1、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先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
2、外商投资企业办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后,到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领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申请表》;
3、外商投资企业填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申请表》上所列内容,并经海关对税则号列和累计已进口免税设备总值确认盖章后,到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领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4、外商投资企业填妥《登记手册》后,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手册》,并附以下资料,到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6)进口设备清单;
(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9)验资报告。
5、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审批表》,并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复审。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经复审后,应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返还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转交外商投资企业。
6、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资料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7、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账记录。
三、采购国产设备的购销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复印件、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供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还应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监管 1、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同时附以下资料向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付款凭证;
(3)《登记手册》;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5)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6)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如供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2、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3、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4、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其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价值)×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5、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追缴已退的税款。
五、其他 1、所辖管的各辖市(区)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的部门和市区各管理分局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2、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