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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监管设备的解除[167990]

问题编号:[167990]


问题标题:关于监管设备的解除


问题内容: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第四十三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请问: 1、企业若想报废超过5年监管期限的设备,是否自五年监管期满之日起即可进行,或者是否需要取得解除监管证明之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进行保费处理是否需要办理海关备案等手续; 2、第43条中,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进行稽查,是否说,自动解除监管的设备,也要等三年才可以进行报废处理。 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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