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5598]
问题标题:进口设备退运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 我司代理进口设备一台,安装试用后,发现厂家提供的没能按合同要求,经双方协商更换型号再进口一台,之前设备退运到国外。想问,具体流程如何操作,之前的税项又如何处理呢?到时是退税还是补税?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nickjordan: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的相关规定: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口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详细情况建议向进口地海关咨询。感谢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