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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海关监管期内免税设备转做加工部分内销产品[150915]

问题编号:[150915]
问题标题:海关监管期内免税设备转做加工部分内销产品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准备开展国内市场,不明白如下问题,望指教 1.原来进口的监管期内免税设备,用来生产内销产品时该设备是否需要补交税款? 2.用出了海关监管期的免税设备生产内销产品时,是否不受限制?(我公司最近的监管期内设备也会在今年11月满5年)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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