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简化归类
问题编号:[107477]
问题标题:简化归类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生产汽车的企业,因生产需要计划在12月份进口一批变速箱散件(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全部是变速箱的零件,但并不是整套(另一部份是需要国内采购),在计算进口比率时,当低于60%时,归入变速箱零件.在申报时,这200多项货物清单可不可以按简化归类只归入一项税号(变速箱零件),请问一下,可不可以?另外,我对这个计算进口比率的计算也不是很清楚,如果我进口零件的和国内采购的零件都有一部份是原材料,还需在工厂里进行加工,那么计算百分比时所用到组成的一台变速箱的总价值时要不要将原材料加工的费用也计入呢?以上问题,烦请能够给以解答.谢谢啦!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商品实行简化归类的有关规定,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变速箱散件可以适用简化归类,但需征进口消费税的商品,涉及进口暂定税率、配额税率的商品,开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的商品,以及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除外。一次申报进口的零、部件及配件,当品种在10种以上,且单项品种的总值不超过2000美元时,按以下原则归类:(一)单项品种的进口优惠税率在25%及以下的,可一并按汽车零件归入税目8708,再按其中价值最大的零件归入8708项下的一级子目,最后根据汽车类型归入该一级子目项下的相应子目;未列名车型的,合并归入一级子目项下的“其他”子目;(二)进口税目8703项下车辆的零、配件,则不论其税率是否高于25%,直接按其价值最大的零件一并归入8708中一级子目项下的“其他”子目或相应子目;(三)其他优惠关税税率在25%以上的或单项品种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汽车零件、配件,不论是否与其他汽车零、配件一同进口,均应按税则列名分别归类;在剔除列名归类品种后,其它零、配件可按(一)的原则归类。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