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6805]
问题标题:出境修理物品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1.以“进出境修理物品”报关出境时是否必须提供原进口报关单原件?2.非进口货物是否能以“1300”报关出境维修?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本监管方式适用:1.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2.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的特殊区域内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出境修理的,需提供原进口报关单、维修合同等必要单证。如是国产品出境维修,没有进口报关单,但须提供维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