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1646]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设备出境维修
问题内容:出口加工区设备出境维修报关时贸易方式是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是其他法定(299),征免是保函(7)吗?是不是还需在备注里录上设备原进口报关单号?录报关单是还有什么特别的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根据你司描述,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将设备运出境维修,建议将贸易方式申报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征免方式应在海关许可后才可填保函。鉴于你司未提供详情,其他栏目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