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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加工企业违规供货的法律责任[160606]

问题编号:[160606]

问题标题:加工企业违规供货的法律责任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 您好  我对加工贸易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 我想请问:如果一加贸企业通过手册进口大量保税原料,既供自身加工后复出口,又提供给境内关联企业加工,由关联企业自行出口,按规定,其代为关联企业进口的那部分保税原料应当通过深加工结转流转,但是由于关联企业未及时办有手册,该加贸企业就无法办理结转报关,出于生产急需,加贸企业就把保税原料直接送货到关联企业(但并不收取保税原料的价款)。正是由于存在这种未报关而送货的情况,手册的后续核销必然会出现问题,该加贸企业就在手册中以非保税原料冒充保税原料向海关申报称全部保税原料已自行出口,从而可以把手册核销掉。请问:这种行为模式会被海关认为是走私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加贸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次,该违法行为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构成违规。再次,如果该行为构成走私行为,则海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而如果该行为构成违规,则海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或第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是构成走私行为,还是构成违规,则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论,仅凭目前所提供的信息,尚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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