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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保证金问题[132289]

问题编号:[132289]

问题标题:保证金问题外贸知识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们是吴江一家做加工贸易的企业,开厂至今已经申领了5本手册,结案4本。由于厂房是租赁的,每次合同备案都会征收保证金。现准备自己购买厂房(包括土地),后是否可以免缴保证金?!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第15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只是一个方面,具体是否缴纳保证金要以现场海关实际审核为准。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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