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进口设备零件退运
问题编号:[104360]
问题标题:进口设备零件退运
问题内容:我司从日本进口挖掘机零部件,操作模式是先进保税区备案,然后征税后供应国内客户,现有部分零件发生损坏,根据约定需要退回供应商,供其进行技术分析之用,退回的零件也不再复运进口,退回的零件属于免费提供给供应商,因此按约定也不收汇。经咨询多家货代企业都回复说无法操作。我们想了解以上情况是否适用“退运货物”的监管方式,如果适用,是否可以不经过保税区直接在口岸申报?如果不适用,该以何种监管方式申报。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需要哪些文件,应该向海关哪个部门申请?由于急等操作又不知采用何种合理的方式,故请务必就以上情况给予详尽解释,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对于征税进口后的货物就属于你公司拥有,现先出现损坏的情况,根据你的合同属于免费提供给供应商,建议使用“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申报,至于流程、文件与一般性出口相同,具体问题请咨询具体申报地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