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1751]
问题标题:关于循环使用包装物的疑问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经常出口的货物要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包装,对于这种包装物我们要怎么报关呢?要按暂时进出货物分开报吗?还有运输方式可以报其他吗?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2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盛装货物的容器,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上述包装物出口时与装运货物一同申报;“包装种类”栏目按实际填写,备注栏目注明“××个容器循环使用,需复运出境”字样;应缴纳相当税款的保证金。复进口时,可循环使用容器复进口申报进口报关单;海关按暂时进出口货物管理,监管其入境,“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其他”(代码9900);“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原容器连同货物进口的报关单编号,对应的原进口报关单超过一票的,其余海关编号填报在备注栏内;其他栏目按照报关单填制的有关规定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