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0087]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转退运
问题内容:我公司宁波华涛仪表有限公司于2011年02月25日通过TNT从比利时进口一批货物,TNT单号为884791563。经我公司核实后得知,这批货物实际上是我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向比利时客户ELSTER METERING销售1000套电动控制阀模块配件(铜),货物到达客户处后经检验发现有131套不良品,客户要求退还我公司。由于比利时客户以及我们不熟悉海关相关政策,比利时客户直接以出口方式向我们发运本批货物,并且申明货物价值明显偏低。基于货物价值异常,上海海关通过TNT货代要求我公司提供货物原价值证明。我们就将2010年9月26日出口本批货物的所有文件提供,并申请要求按退运处理。在我公司对本批货物按退运要求完税,提供“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后,海关对本批货物开箱查验,查验后认定本批货为旧货,要求提供“旧机电核查表”。由于已经发运的货物是不能取得旧机电核查表,至此,本批货物实际进入了死胡同,TNT货代认为:①要么本批货物退回比利时,在重新退运给我们之前,由我公司申请“旧机电核查表”,在获得后发运; ②要么由海关自行处置这批货。我们的问题是: 1、本批货物是否可以转退运,如果按程序可以转退运,是不是就不需要“旧机电核查表”,因为这批货本来就由我公司生产,货物在客户工厂被检测不合格,根本没有使用过,谈不上旧货。 2、是不是本批货就只能是上面所说的两种结果,或者还有没有别的处理方式。 宁波华涛仪表有限公司 0574-88396682 联系人:徐涛 13705749956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简要答复:其实你的问题并不复杂,海关是依据双方的合同而确定监管方式的,如果是退运合同,即应以“退运货物”的方式申报,你可以修改合同,或是退运出去后再按照双方所需的方式进口。详情可以咨询海关统一服务热线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