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5036]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
问题内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第四条 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请问,具体规定是怎样的?需要什么材料来证明进口的货物确为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为推销、展示其货物,除了作为广告品、货样以外,一般无其他用途或者价值很低的产品,一般认为其在商业上没有使用价值,称为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货样。例如。单只鞋、袜、手套,按其大小除展出外无其他用途的原材料及制品,按商业惯例粘附在卡片上或作样品用的非贵金重材料制品,其每一尺寸或种类不超过一件者,用切片、打孔、做上不能磨灭的标记或者其他有效方法使之除展出外无其他用途的原料、产品或其制成品,或者每类只有一件且每件单价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以上仅供参考,以实际办理通关手续时口岸海关答复为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