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化工品混料加贸
问题编号:[102040]
问题标题:化工品混料加贸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拟从境外厂商A、B两家公司进口部分化工原料X和Y(因为国内没有),同时从境内厂商C公司购买部分化工原料Z,再由我司物理混合或化学反应合成新物质W,包装后出口销售给外商D(境外)。
请问:
1) 上述模式能适用进料加工方式吗?
2) 如是因为手册"多对一"不可行,则是否能通过进境备案到保税区注册的E公司来操作——即我司分别与E、D两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办理手册,且由E公司统一作为原料X, Y的进口商?
3) 也不可行的话,能否在保税区租/借用自有或公共型保税仓库作为混料加工的场所来达到上述模式的目的? 十分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你公司所述业务模式可以按照进料加工方式办理有关进出口业务,但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时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国内购料情况。请你公司向注册地主管海关提供具体化工原料品名、规格等详细信息,咨询业务办理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