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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不作价设备维修问题[150797]

问题编号:[150797]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维修问题
问题内容:老师早上好,我公司是一家来料加工电子公司,产品100%外销。因为生产的电子器件比较精密,生产过程中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不定期会有需要返回客户处维修的情况。如果我公司按照不作价设备退运的方式出口,再进口时我公司还要再缴纳17%的增值税。想请教一下有没有比较合适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修理完毕再进口呢?望及时回复,多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有关规定,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你司情况如需返回境外,应办理退运手续并核销不作价设备手册,具体请以主管地海关审查验核后确认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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