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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121934]

问题编号:[121934]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

问题内容: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有关事项)中的第二条:企业已经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主管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并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外发系统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我公司已经安装并开通了外发系统,即将操作外发加工相关业务。根据对海关外发加工业务的公告和办法,我公司的理解是:在加工贸易新手册备案的同时提供外发加工业务申请(并提供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相关所需的资料),在得到海关审批通过后,拿到此本须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新手册,即可在外发系统中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电子数据备案,以及《收发货单》。 我公司在和主管的浦东海关一楼加贸窗口的官员咨询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明确告知我司已安装外发系统,但是海关官员给出了《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空白单证,要求填写这两份纸质的清单。 现咨询正确的使用外发系统的外发加工业务的操作流程(主管海关是浦东海关)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系统只是提供一个申请录入的平台,有关具体的资料仍需要企业提供纸质单证供海关审核,但不再签发《审批表》。就好比报关单电脑录入后,仍需要窗口交单。外发加工具体流程按照51号公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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