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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7号》若干问题[114727]
问题编号:[114727]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7号》若干问题
问题内容: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7号》所示:自2009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其中公告第二条显示“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问题1】如果我们以一般贸易从日本国进口上述涉税碳钢紧固件(实际产地为日本国),在进口申报过程中,如果无法提供产地证,国外供应商只在进口发票及货物唛头上标注“MADE IN JAPAN”字样,申报时海关是否认可该货物为非原产于欧盟国,从而可以免征反倾销保证金?
【问题2】或是以一般贸易进口申报时,无论货物从欧盟国还是其他国家进口,只要进口的税则号涉及上述5个税目,都要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无法提供的一律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问题3】关于原产地证明有何要求,是否只要一般产地证即可?该由哪个部门签发?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公告〔2009〕87号)的要求,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应当按照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另,原产地证明应该依法由出口国有签发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