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1207]
问题标题:关于2011第15号公告 海南省游艇进出境管理暂行办法的几点疑问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关于近日海关总署发布的2011第15号公告中关于所以的游艇在我国法律上是否有具体定义?其与动力帆船的定义是否一致?如何区别?因为能够通过远航而抵达中国海岸的休闲艇只能是大帆船而非目前我国各港湾内停泊的游艇(春动力快艇),且大帆船上都装备有供其进出港使用的动力装置。在国外,帆船是不需要驾照的,故如果外籍帆船经过远航行至海南,那么在手续办理上是否按照目前所颁布的2011第15号暂行办法操作?最后,请问在办法的第二章第九条中提到的总担保形式,都包括哪几种形式的担保?现金担保、资产担保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切盼回复。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海口海关
答:您好!就你咨询问题答复如下:1、关于游艇定义及游艇监管适用法律依据问题。据海关总署 [2011]15号公告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上主要从用途和动力两方面来界定游艇,对经核准从海南省进出境的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的监管,适用本暂行办法。2、关于游艇担保形式问题。据《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 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 因此,总担保的担保形式应该是现金担保。如有疑问,请拨打海关业务咨询电话12360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