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94327]
问题标题:《舱单管理办法》执行疑问
问题内容:
1. 舱单变更管理, 第三十条(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时, 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仓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问题:传输时限指什么? 因为在第九条提到‘集装箱船舶装船前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 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前向海关传输
2.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运输时限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问题:我司的进口货物会在船到港3天前需更改提单的收货人信息, 或分单。我司的舱单更改是否属于自由变更,如何操作?是否有罚款?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Dancingme您好:感谢您对广州海关互联网站的关注。依您咨询描述的问题,我们根据本网站或链接海关总署网站可查阅的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
(一)海关对进境船舶、航空器原始舱单的传输时限。
1、原始舱单主要数据。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2、原始舱单其他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二)海关对出境船舶预配舱单的传输时限。
1、预配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在开始装 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2、预配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二、海关对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与其他数据的数据项定义是有区别的。 海关在实际监管通关工作中也是按照上述要求,规范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管理。详情,您可以通过本网站或链接海关总署网站查阅海关总署2008第54号公告。
三、变更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您描述的“会在船到港3天前需更改提单的收货人信息”情况,以及“分单”(分拆提单)的情况是需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以进行变更。具体操作流程是,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您担心的“是否有罚款”问题,口岸海关会依相关法规,视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建议您可向进出货物的口岸海关进行具体详细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