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6203]
问题标题:对《保税港区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咨询
问题内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想咨询的是:根据上述说法,做出口业务时会不会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这样保税港区内A企业可以在区外以区外贸易公司身份做贸易,那么这样的话,A企业在主管海关以外采购然后再出口,A就可以享受到出口退税;另一种理解是A公司在主管海关以外做出口贸易时,身份仍然是区内企业, 拟采购商品出口至国外时,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但在关务操作时出口至保税港区,然后经二次报关再实际出口。请问以上两种理解对吗?如果不对,应该怎样理解呢,希望给出详细点的解释说明,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经商务主管部门允许可以在区外开展国际贸易,货物不进出保税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