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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商品归类中心广州分中心咨询(2)

问题标题:关于全国商品归类中心广州分中心咨询(2)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为一家香港的聚苯乙烯的供应商,那我司可以向海关申请聚苯乙烯(390319)的归类决定,此决定可在全国范围内供国内收货人作为向口岸海关或主管海关的报关参考吗?全国商品归类中心广州分中心是否主管第39章的归类决定,可全国通用?具体我司应向海关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可否提供一下申请程序及联络方式?谢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要求,“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因此,你公司如不属于广州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则不能向广州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所询商品如不在广州海关关区内实际进出口,也不能向广州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同时只有海关总署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才具备全国普遍约束力。(注:本答复仅供参考,实际归类及税率以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核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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