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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中“分开管理”咨询[145030]

问题编号:[145030]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中“分开管理”咨询

问题内容:老师:新年好! 我司是一家化工企业,认真阅读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其中第二大点的第一条为:“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然而因我们生产成品是用大型的储料罐(反应釜)生产产品,我们的储料罐有限(不可能单独生产保税或非保税,我们是混合生产后再根据订单情况进行销售),目前我司的情况是:(1)保税和非保税原料成品实际分开存放根本做不到,存放在一起。(2)保税和非保税的产品一起生产,然后保税成品用手册出口后再按备案单耗折算保税原料。 我想请问目前我司的是否符合海关“分开管理”监管要求,是否与2010年第93号中的“分开存放”相冲突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如果不符合海关“分开管理“的监管要求,针对我司的特殊情况,我司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该公告第二条同时明确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用物流设施一体化管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如果企业内部没有管理系统,纯手工或Excel表格记帐,则就不符合规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企业安装ERP/SAP系统,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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