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7719]
问题标题:71129120能否作为副产品征税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您好: 继问题147214询问,感谢海关予以的回复,我司按总署令111号含贵金属的边角料按"副产品"进行内销征税,根据商品归类此副产品归为71129120,请问可否进行副产品的内销征税?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副产品不是根据税号确定的,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是否确定为副产品,需要看你公司的进出口合同以及实际产品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