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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边角料归类[115182]

问题编号:[115182]

问题标题:边角料归类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请问我公司进口料件3206111000金红石型钛白粉、3907300090初级形状的环氧树脂,在核销时是否需要进行边角料补税,在海关税则中,我司并未查到该料件需要进行补税的要求?如果需要补税,请问要按照哪个税号进行补税?谢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具体请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申请办理内销补税,以该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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