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7723]
问题标题: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
问题内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限内资企业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四)《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五)《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六)《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原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上所指复印件,海关验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请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是否提供上述资料?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时,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你所列的资料。其中:1、《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限内资企业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经营范围涉及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需提交;2、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本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审审核意见(需有外经部门电子签章)复印件。业务咨询电话:0756-8164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