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7599]
问题标题:关于产品出具授权书的相关事宜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是生产松下的音响产品(有授权),其中产品需使用到料件:遥控器,由于该料件印有“Panasonic”的LOGO,且由于该供应商(A公司)只负责生产,销售及经营单位由另一家公司(B公司)负责,现该供应商要求我们需提供“由松下(Panasonic)公司授权给A公司生产摇控器,并由B公司销售”的产品授权书,请问在海关知识产权管理要求中,是要求这样做吗? 客户(松下)有给我司生产并出口其产品的授权书,是否由将该授权书+我司出具的授权A公司生产,B公司销售的证明,也同样可以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至于外商是否出售相关产品的问题,属于企业间的商业行为,不属海关业务范畴,请依外贸合同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