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地利外贸政策与进口规定,伟克博士说,加入欧盟以来,奥地利接受了与之相关的所有欧盟准则。关税在欧洲市场内已不复存在,作为关税同盟,欧盟有着共同的对外关税。欧盟的进口规定原则上讲是宽容的。但以进口配额、反倾销关税和欧盟-禁运形式出现的例外和限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对于某些产品,如纺织品、钢铁、农产品、军用物资和所谓的“双重用途”物品存在特殊规定。
关于关税问题,加入欧盟以后,奥地利外贸政策接受了共同体的关税制度。对于非欧盟产品,平均关税为5.4%左右。除了一些敏感产品(钢铁、农产品和纺织品)之外,对于原产地为中国的商品不征税。奥地利的关税税率以欧盟税率的一体化为基础。假使进口的产品不是在欧盟制造的,欧盟还可以制定关税。普遍优惠制(GSP)规定了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优惠税,此外,还有欧盟成员国和发展中国家签署的一系列专门协定。要享有优惠关税,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问题同样受到网上交易平台的关注
奥地利外贸政策关于包装规定、标识、原产地标志问题,某些产品(主要是食品、葡萄酒、纺织品和化工产品)必须符合标识和包装的有关规定。CE标志(用于机械、建筑材料、电信设备、医疗器械、体育用品、玩具和爆炸物的安全标志)旨在证明与欧盟制定的一定基本安全标准相符(并非质量标志!)。CE标志可以由厂家或欧盟的进口商争取。带有CE标志的产品可以在所有的欧盟国家以及瑞士、冰岛和挪威自由交易、出售,且无须在目的国对产品进行进一步的检验。
“保留财产所有权”很流行,首先是为卖方针对买方的货款债权提供保障。在货款全部付清之前,货物仍为卖方所有。“保留财产所有权”可以没有形式—也可以口头—约定,但仍然郑重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奥地利的外汇法十分宽松。不论是对外贸易、投资,还是其他交易的支付均无限制。包括资本、股息、收益及其他收入的出口也无限制。外国公司不受限制地进入奥地利的资本市场。
关于奥地利外贸政策的仲裁管辖权问题,奥地利签署了关于承认及执行国外裁决的纽约协议,该协议为100多个国家所认可。协议中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无论怎样都要承认和执行发布在另一缔约国领土的裁决。因此,奥地利联邦商会国际仲裁法庭或其他公共机构的仲裁法庭的管辖权可以协商。还可以达成临时性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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