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6330]
问题标题:单耗问题
问题内容:关员老师好!请教一个问题,如下:我是洛阳一企业,出口成品前申报单耗。在现行的手册中一料件的规格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变化,对应的单耗也增大了约3%。因我司具体操作人员没有注意到这个现象,导致海关核定的单耗和上本手册一致。现该项成品已经有出口记录,我司拟向海关如实汇报情况,请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在手册核销时按照实际单耗核销么(实际单耗比海关核定的单耗大)?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郑州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规定,第4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第13条,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第14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1、如果你司成品尚未完全出口,可以办理手册变更,例如:成品1已出口,但成品2没出口,那成品2的单耗还是可以变更的。使手册备案与实际单耗一致; 2、如果成品已经出口一般手册不能办理变更,出现了申报单耗与实际单耗不一致,应及时、如实的以书面情况作详细说明向海关报告,现场海关会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3、建议企业向较高类别企业努力,比如A类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以业务现场审核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