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7615]
问题标题:关于减免税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来料加工企业.请问是否在2008年11月前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在今年的6月30日前免征关税及增值税?如果在今年1月份进口的设备已经缴纳了增值税是否可以要求退还给企业?如可以退还又应办理哪些手续?另外刚开始拿到<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此份文件是否需要到贵海关备案?盼复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规定,在2008年11月前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减免税项目进口投资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前领取《征免税证明》并办理进口手续的,可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根据《关税条例》规定,减免税设备应在进口前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因此对已进口并缴纳增值税的设备,不存在退还税款问题。另一方面,你司如已领取<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且需要进口投资设备的,应尽快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手续。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