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进料成品退换
问题编号:[101432]
问题标题:进料成品退换
问题内容:关员你好: 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企业,主管海关是番禺海关。我司在年初用“进料对口”的贸易方式出口了一批货物,其中有一部分由于质量的问题,客户要求退回给我司进行更换处理,退运进口时打算用进料成品退换的方式进来,请问这需要些什么资料?手续是怎样的?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镜的,复运出镜的原进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凭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3.退运货物复出口应交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填报在“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目。
(二)根据《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规定: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请查询你司货物是否需要联系检验检疫相关部门出具通关单。
(三)办理退运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以及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