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缉私艇发现走私嫌疑船舶并靠近准备登船检查时,应发出明确停航受检信号、指令,同时表明身份,并确认对方知悉。对拒不停船的,可以采取强行登船等措施或按规定使用武器。
2.检查走私嫌疑船舶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缉私人员共同进行。登上被检查船只后,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要求船方配合检查。船方应派员在场配合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单证、资料等。
3.检查走私嫌疑船舶时,被检查船船长应在海关缉私人员的监控下测定船位并标于对方的海图上,由其签名并签注时间后,封存其海图、航海日志及通信文件和往来电文等。海关缉私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被检查船舶负责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应予注明。
4.海关缉私部门有权将有走私嫌疑的船舶押解回缉私基地作进一步调查。被押解的船方人员应配合海关缉私人员把船舶安全驶至指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