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以及在保税区内流转的货物,可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免于办理通常的报关手续,即实行备案制。货物、物品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进境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保税区海关申报。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三、 办事机构
各分属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仍未向海关申报的,应缴纳滞报金。
2.应提交下列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2)提货单;
(3)购销合同副本;
(4)购销发票副本;
(5)装箱单副本;
(6)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单位不需要);
(7)其他有关证明。 企业自用物资、设备需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货物需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保税仓储货物需提供《保税仓储进库登记簿》。
五、 办事机构义务
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入区手续。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申报单位填制、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将数据传送给海关。
第2步:申报单位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提交以下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2)提货单;
(3)购销合同副本;
(4)购销发票副本;
(5)装箱单副本;
(6)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单位不需要);
(7)其他有关证明。 企业自用物资、设备需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货物需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保税仓储货物需提供《保税仓储进库登记簿》。
第3步:办理进区手续。
(1)对于不需查验的货物,持盖有保税区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报关单等单证直接在进口口岸提货,委托具备《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专用车辆,将货物运入保税区。
(2)对需进保税区查验(包括仓储)的货物,海关制作关封,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凭关封将货物从进口口岸提出,委托具备《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专用车辆将货物运入保税区,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结果正常的,办理进区手续。
注:大宗、难以运输的货物可申请区外查验。
七、 办事时限
自收到电子报关数据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审核工作。
对查验和化验货物,在查验和化验完毕后,情况正常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理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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