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接受进出境货物的申报、审核、查验、征税、核销、结关放行,是货运监管的基本制度。对卸入码头仓库的进口货物,仓库负责人应按海关规定予以报关,只准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提单交付货物。
出口货物须凭出口报关单交验货物。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报关员证》。
2.查验
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对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查验、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或化学性质及货物的数量、规格、包装、货物国别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一致。进出口货物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批准免检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的查验,查验一般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海关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的地方查验,但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派员去收、发货人的仓库查验,并按规定收取规费。
3.征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4.放行
应税的货物必须经海关征收有关税费或者办理担保手续后,才予以放行。正常情况下,放行是进出口通关的最后环节,海关监管人员应注意审核三项内容:
(1)进出境货物的海关手续是否已经全部办妥,有无遗留问题;
(2)海关各个监管环节有无工作失误或遗留;
(3)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