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关于进料加工内销成品征税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好!我公司某本进料加工手册由于客户原因成品无法复出口,现公司决定成品内销,想请教一下,加工这批成品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无法再利用)需按边角料再征税吗?进口料件按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的征税数量是手册下所有进口料件数量还是将物化到内销成品中的进口料件和生产过程中废碎料分开分别征税?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应当征税的,海关按照以下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进口时应当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前款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