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0249]
问题标题:重大技术装备 免税通知书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近日拿到财政部下发的2010年度重大技术装备免税通知书(免税进口时间是2010年4月-12月底),免税通知书的有效期是2011年2月15日。但我司申请企业资质及免税额度的材料是5月底才上报财政部,省经委6月初才下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即我司从6月份才开始办理担保放行手续。请问:1.2010年4月到6月期间,以一般贸易形式缴税的进口件,可否向海关申请退税手续? 2.免税通知书的有效期至2011年2月15日,是不是理解为在该期限前,我司必须向口岸海关把相关征免税手续办理完毕? 3.主管海关因是第一次受理该类业务,主管地海关是否依旧参照署税发(2010)108号等相关文件受理企业的减免税申请? 盼速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免税进口额度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定的企业在申请减免税审批前,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经认定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进口额度分年度下达,额度内的进口货物须在当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相关货物须在下一年的1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主管海关按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相关免税手续。但目前尚未收到2010年度的认定企业及额度清单,对如何办理2010年度的免税手续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