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残疾人个人、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和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的免税范围为:
1.假肢及其零部件;
2.假眼;
3.假鼻;
4. 内脏托带;
5.矫形器;
6.矫形鞋;
7.非机动助行器;
8.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
9.辅助器具: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升降用辅助器具;
10.生活自助具: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安全防护辅助器具、穿换衣服的辅助器具、画图和书写辅助器具、日常生活用辅助器具;
11.专用卫生用品;
1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
13.导盲镜;
14.助视器;
15.盲人阅读器;
16.语言、听力残疾者的语言训练器;
17.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
18.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免税范围为: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对残疾人进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所需各类设备;
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
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以上残疾人专用品免税,除个人进口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外,其余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进口单位签发《征免税证明》,进口单位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三、办事机构
四、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1)残疾人是指:由于心理、生理、人体结构或某种组织的功能丧失或不正常,以致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2)福利、康复机构,是指:
A、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
B、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2、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应交验以下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2)进口发票1份;
(3)合同1份;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五、办事机构义务 主管海关经对进口单位交验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残疾人专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出具《征免税证明》。
六、办事程序 第1步:如残疾人个人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如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需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应并提供有关单证资料,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如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首先应按隶属关系,填写《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转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审核;其次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章,将其中一份存档,另二份报送海关总署,由经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审核无误后,通知康复福利机构所在地海关;然后康复福利机构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提供有关单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应交验以下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2)进口发票1份;
(3)合同1份;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第2步: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征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