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5624]
问题标题:免税设备如何征税
来源:报关员培训网问题内容:请问,免税设备的监管期一般是5年,如果我司的免税设备已过了5年的监管期,现在公司要注销,这些设备还要补税吗?如果设备未过5年监管期,只有3年半,公司现在要注销,那么这些设备的税如何计算?是将总税额除以5年,然后再乘以4年计算吗?还是要全额补征?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kosham: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7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 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1- ----------------------] 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